(招标编号: CHDTDZ011/21-SB-025 ) 一、 招标条件 青海华电格尔木一期2×660MW煤电项目第三批辅助设备(外墙压型钢板围护系统、原煤仓清堵装置) 项目已批准,招标人为 华电(格尔木)能源有限公司 ,项目资金为 自筹 。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 公开招标 。 二、 项目规模和招标范围 2.1 招标采购项目地址:青海省海西州格尔木市昆仑经济开发区 2.2 项目规模:本期建设2×660MW 超超临界间接空冷燃煤发电机组,同步建设脱硫、脱硝装置 。 2.3 招标采购项目工期: 详见下表招标范围。 2.4 招标范围 招标项目划分为 2 个标段,具体为 : (1) 第三批辅助设备(外墙压型钢板围护系统) (CHDTDZ011/21-SB-02501): 采购青海华电格尔木一期 2 × 660MW 超超临界燃煤机组除锅炉紧身封闭外的压型钢板围护结构,包括但不限于全厂所有外墙、屋面、底封等复合保温压型钢板、单层压型钢板墙面装饰板(含保温岩棉、檩条、油漆、固定支架等)含设备设计、供货、运输 ( 直至运抵项目现场)及至现场的保险等,提供技术资料、相关技术服务(包括技术培训、技术联络、技术指导等)以及备品备件、专用工具供货等。 交货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第一批集中到货期为 2025 年 6 月底( #1 、 #2 主厂房区域)、第二批集中到货 2025 年 10 月底(除主厂房外区域,如输煤栈桥、烟囱等),具体以甲方通知为准。设备(材料)的交货期及交货顺序应满足工程建设设备(材料)安装进度和顺序的要求。 (2) 第三批辅助设备(原煤仓清堵装置) (CHDTDZ011/21-SB-02502):2 × 660MW 超超临界燃煤发电机组配套的原煤仓清堵装置(大行程液压双向犁煤器)全套设备采购(包括大行程液压双向犁煤器 14 套,过渡小煤仓 14 个、油站 14 套、振打器 14 套、控制箱 14 套)等的供货,直至运抵项目现场,提供技术资料、相关技术服务(包括技术培训联络,安装、调试、试运阶段技术指导),以及常用备品备件、专用工具供货等。 交货期: 1 号机组供货时间: 2025 年 9 月 1 日开始交货, 2025 年 10 月 30 日交货完成,具体交货时间以招标方现场实际施工进度为准,届时提前 2 个月通知投标方具体供货时间; 2 号机组滞后于 1 号机组 1.5 个月开始供货,供货周期与 1 号机组相同。 三、 投标人资格要求 【第三批辅助设备(外墙压型钢板围护系统)】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订立合同的权利; 2.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的状态,资产未被重组、未被接管、未被冻结,营业执照未被吊销; 3.投标人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内;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5.投标人不得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6.标人在评标期间不得被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xinyongfuwu/?navPage=4)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7.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2)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3)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4)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或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5)在最近3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及以上事故的,负有同等及以上事故责任的(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在同类工程中发生上述事故且尚未取得政府相关部门事故调查责任认定的,视同在事故中负同等及以上责任。 8.投标人自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投运日期为准),具有至少2个火电项目外墙压型钢板围护系统(至少含檩条、油漆、固定支架相关内容)供货的投运业绩。 所有投标业绩均应提供以下有效的相关证明性材料: (1)合同主要信息扫描件:合同封面(或合同首页)、供货范围页或清单页、主要技术要求(参数)页、签字盖章页等能证明业绩真实性的相关内容。 (2)业主单位盖章的投运证明性材料扫描件:投运证明,或竣工验收证明,或质量验收证明,或与投标业绩合同对应的结算发票,或其他能证明已投运的材料。 9.招标人不接受2021年至2023年连续三年亏损的投标人;投标人注册成立不足三年的,不接受自成立以来一直亏损的投标人。 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1.本项目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第三批辅助设备(原煤仓清堵装置)】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订立合同的权利; 2.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的状态,资产未被重组、未被接管、未被冻结,营业执照未被吊销; 3.投标人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内;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5.投标人不得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6.投标人在评标期间不得被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xinyongfuwu/?navPage=4)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7.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2)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3)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4)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或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5)在最近3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及以上事故的,负有同等及以上事故责任的(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在同类工程中发生上述事故且尚未取得政府相关部门事故调查责任认定的,视同在事故中负同等及以上责任。 8.投标人自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具有至少2项600MW级及以上燃煤发电项目配套的原煤仓清堵装置(大行程液压双向犁煤器)供货的投运业绩(不含改造业绩)。 所有投标业绩均应提供以下有效的相关证明性材料: (1)合同主要信息扫描件:合同封面(或合同首页)、供货范围页或清单页、主要技术要求(参数)页、签字盖章页等能证明业绩真实性的相关内容。 (2)业主单位盖章的投运证明性材料扫描件: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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