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磋商公告
5. 工期: 自 签订合同之日起20日内完成。
1 .供应商 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 贰级 及以上资质, 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2. 供应商 拟派的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且 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
3.财务要求:财务状况良好,提供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2024年以后新成立的企业须提供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或财务状况良好的承诺书。
4.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应答。
5. 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供应商,或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www.gsxt.gov.cn/ )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不得参加本项目 磋商 。
6. 资 格审查方式:采用资格后 审 。
7.
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
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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