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工程资格审查可选条件为: 1、企业承担过以下类似工程业绩之一: (A)工程总承包业绩要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含)以来承担过单项合同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及以上或单项合同金额2400万元及以上的老旧小区改造或整治出新或建筑立面出新工程(单纯的外墙保温节能改造、加固改造、道路出新、雨污分流等工程,厂房立面出新、村庄出新整治(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及美丽乡村等)工程除外)的工程总承包业绩。(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及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三者缺一不可。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上的竣工验收时间为准,建筑面积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上的面积为准,金额以合同为准。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能反映出相关数据和内容,否则视为未提供。业绩证明材料均以“e 路阳光”交易平台中录入信息为准。) (B)工程总承包分包的设计业绩要求:/ (C)工程总承包分包的施工业绩要求:/ (D)工程施工业绩要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含)以来承担过单项合同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及以上或单项合同金额2400万元及以上的老旧小区改造或整治出新或建筑立面出新工程(单纯的外墙保温节能改造、加固改造、道路出新、雨污分流等工程,厂房立面出新、村庄出新整治(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及美丽乡村等)工程除外)的施工业绩。(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及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三者缺一不可。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上的竣工验收时间为准,建筑面积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上的面积为准,金额以合同为准。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能反映出相关数据和内容,否则视为未提供。业绩证明材料均以“e 路阳光”交易平台中录入信息为准。) (E)工程设计业绩要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含)以来承担过单项合同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及以上或单项合同总投资(或工程造价)2400万元及以上的老旧小区改造或整治出新或建筑立面出新工程(单纯的外墙保温节能改造、加固改造、道路出新、雨污分流等工程,厂房立面出新、村庄出新整治(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及美丽乡村等)工程除外)的设计业绩。(提供中标通知书、设计合同,二者缺一不可。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必须反映出相关数据和内容,否则视为未提供。如提供的证明材料数据出现不一致时,则时间、面积、金额均以设计合同为准。业绩证明材料均以“e 路阳光”交易平台中录入信息为准。) 业绩认定标准:提供以上相关证明材料均以e路阳光交易平台中录入信息为准。企业业绩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业绩不可兼得。 2、本次招标是否接受黄牌警示单位投标:不接受 3、投标人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缴纳养老保险的时间要求:2022年01月至2022年06月。提供养老保险缴纳证明。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军事管理)等从事工程设计、施工的技术人员不能提供养老保险缴纳证明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1投标申请人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是独立的企业法人,持有效营业执照。(提供营业执照;如果是联合体,则须提供牵头人和成员的所有成员有效营业执照;证明材料均以“e路阳光”交易平台中录入信息为准。) ; 4.2拟派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必须满足下列条件(符合并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承诺书加盖公章原件扫描上传至电子投标文件中): ①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a.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 b.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②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上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 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4.3拟派的施工负责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符合并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承诺书加盖公章原件扫描上传至电子投标文件中): ①施工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a.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 b.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②施工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施工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施工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施工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③施工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者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 5 年的。 ④工程施工负责人不得同时任个体工商户(个体经济组织)经营者。 4.4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提供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协议书加盖所有联合体成员公章原件扫描上传至电子投标文件中): ①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②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当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资质和能力; ③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④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⑤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担保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担保。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担保,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4.5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符合并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承诺书加盖公章原件扫描上传至电子投标文件中): ①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②工程总承包招标的投标人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监理单位、招标代理单位或者与前述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单位; ③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④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⑤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 ⑥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 ⑦投标人近3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起未超过5年的。 4.6投标人应无下列行为:(符合并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承诺书加盖公章原件扫描上传至电子投标文件中) ①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依法被取消投标资格且期限未满的; ②因招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和不良行为,被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公示且公示期限未满的。 4.7本次招标不接受红、黄牌警示并在警示期内的投标人(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投标,红、黄牌警示信息均以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的信息为准。红、黄牌截止时间为投标人(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或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受到红、黄牌警示并在警示期内的。 4.8根据《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工作的公告》(〔2018〕第6号)、《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不合格企业参加招投标相关事宜的复函》(苏建函建管〔2019〕233号),资格审查时,若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资格要求资质的核查结果为不达标,仍在公示期的,将作为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企业动态资质查询信息以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发布的信息为准)。 4.9依据《关于开展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宁建建监字[2020]388号)文件,资格审查时,若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资格要求资质的核查结果为不达标,仍在整改期的,将作为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企业动态资质核查结果以南京市建委网站公示信息为准。 4.10投标申请人是非联合体或联合体中明确分工为施工的企业应提供具有有效期内的《南京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以“e路阳光”交易平台中录入信息为准)。 4.11根据建办市〔2019〕50号文及苏建函建管〔2019〕393号文规定,已取消一级、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因此本项目不接受持临时建造师执业资格的项目负责人投标,否则将作为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 |